国科财便字[2011]20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对于2011年1月1日至通知发布期间批复总预算的课题,在批复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分科目预算科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相应调整”的相关规定,现开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预算调整工作,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本次调整的课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1年1月1日以后批复课题总预算的支撑计划课题。 2.已完成课题预算书签订工作。 3.课题组与课题承担单位充分协商认为,需要根据《通知》精神对课题预算书中涉及间接费用等问题进行调整的课题。对于无调整需求的课题,无需进行此项工作,仍按原预算书执行。 二、调整内容和要求 1.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组应认真阅读《通知》,根据《通知》规定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是在已批复预算基础上,对《通知》中涉及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内容进行调整,不受理其他方面的预算调整。 2.预算调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结合课题实际情况,在课题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变化情况填写“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专项经费预算调整表”(详见表一);二是各单位在协商基础上,将间接费用分配到课题各参加单位,具体填写“承担单位与参加单位研究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详见表二)。 课题承担单位在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对各科目增减变动情况结合具体任务目标进行详细说明。 3.本次预算调整应在课题组和课题承担单位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且调整不影响原定课题研究任务目标的完成。 三、调整程序 1.编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预算调整报告”,一式三份经课题负责人签字,承担单位加盖公章后报送科技部。 2.科技部对预算调整进行审核,对符合调整要求的申请,盖章后返还课题承担单位一份,与原课题预算书共同作为课题后续经费执行的依据。不符合调整要求的反馈承担单位进行修改。 四、受理调整时间 课题预算书调整申请应在2011年11月30日前提交科技部,超过规定受理日期视为课题无预算调整需求,按照已签订的课题预算书执行。 此项工作具体委托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组织。 联系电话:88301357,88301360-687/668;传真:68340830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号,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评估一处收。邮编:100044。
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